一、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对执行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所属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对公司的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
——对公司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应由公司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 围的;
——对于已经或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不属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范围的;
——有权处理的公司所属各级有关企业正在按规定办理的。
三、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经过办理、复查、复核处理终结的;
——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的单位的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信访流程:信访事项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访事项的登记、拟办,承办部门对信访事项的承办与答复,复查、复核部门对信访人不满意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以及信访资料的归档等。
五、信访渠道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迎路3号
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024-23778558
电子信箱:lny_xinfang@ceec.net.cn
投诉电话:024-23778558
来访接待时间及地点:工作日8:30-17:00,辽宁院信访接待室。